“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举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指出,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9章77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
一、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是该法的一大亮点。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对于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为预防再犯罪,法律规定了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开办企业等加强监管。
二、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和实施意义重大,它不仅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打击、防范、治理有组织犯罪制度的正式形成,将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使之走上法治化轨道,而且也必然会为平安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保障。
众所周知,有组织犯罪之所以能够存在并不断发展壮大,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其背后不乏财力物力的支撑,尤其是其通过非法手段攫取的经济利益往往成为组织坐大的经济基础。扫黑除恶中要求“打财断血”正是着眼于此,因为只有摧毁其经济基础,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有组织犯罪,防止其扫而不倒、“满血复活”。
但是执法机关在“打财断血”的过程中也必须受到法律约束。以往司法实践中,在涉案财产范围如何确定、怎样采取相关措施以及如何执行等问题上,由于缺乏操作性强的明确规定,加之黑恶组织的财产成分、类型和流转情况往往十分复杂,难免给“打财断血”增加了难度,个别案例也引发了争议。
舆论普遍认为,反有组织犯罪法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即“恶势力组织”明确定义为法律概念,是一个亮点,另外,通过专章对有组织犯罪中涉案财产的认定和处置进行规定,则是本次立法的另一个亮点。
细审法律,其突出特点在于,一是强调涉案财产处置的证据支撑,二是突出对涉案财产价值的及时保护,三是细化了涉案财产处置的具体情形,四是充分体现了对涉案合法财产的依法保护。
随着该法的有力实施,相信百姓的安居乐业、社会的安定有序会更有保障。